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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四上”企业培育工作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620722047/2025-00093 发文字号
hbs04红宝石线路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5-04-09 09:05:12 是否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hbs04红宝石线路于《民乐县“四上”企业培育工作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为认真做好“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等级建筑业)培育入库工作,压紧靠实工作主体责任,加快形成更多经济发展“新”增量,推动全县经济运行稳中向好、争先进位,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和《民乐县企业培育“一企一策”工作方案》,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镇、工业园区、各包抓责任单位(含动态调整后新增包抓部门)。  

二、考核认定的原则和方法

(一)实行自主申报。按照“谁包抓、谁申报”的原则,对培育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积极申报和认定。  

(二)强化结果导向。以企业实现入库纳统为最终目标,进一步加强过程管理,持续做大经济总量。  

(三)做好量化评分。以产值或营业收入为核心测算指标,按季度完成比例进行量化排名。  

三、考核工作程序

1.有“四上”企业培育任务的各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包抓责任单位于每月20前向县工信商务局报送上月包抓企业产值或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相hbs04红宝石线路证明资料,主要包括上月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销售凭证等。  

2.“四上”企业培育实行季度考核制,考核证明资料由县工信商务局会同县统计局、县税务局进行统一审核和认定。企业产值、营业收入数据以县税务局核定为准,培育任务完成情况以纳入统计部门统计库为最终结果。  

3.每月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四上”企业培育进展情况,每季度按照包抓企业产值或营业收入完成情况开展考核,审核认定结果及考核意见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由县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追加或削减相hbs04红宝石线路部门工作经费。

四、“四上”企业认定标准

在本县注册且达到“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具体如下: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1.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
  2.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
  3.限额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其他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其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
  (四)资质内建筑业企业:有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
   五、具体考核办法 

以《民乐县企业培育“一企一策”工作方案》确定的入库时间为时限要求,以包抓企业投产后季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完成情况为考核依据,以统计部门纳入统计库为最终标准,按季度目标完成进度分别进行考核。

1.对按要求完成培育任务的单位,不追加也不削减工作经费。
  2.未完成季度目标任务的,根据行业培育难易程度予以削减工作经费:对规模以上工业或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完成季度目标进度30%(不含本数)以内的,削减工作经费1万元;完成季度目标进度30%—60%(不含本数)的,削减工作经费5000元;完成季度目标进度60%—100%(不含本数)的,削减工作经费3000元。对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完成季度目标进度30%(不含本数)以内的,削减工作经费1.2万元;完成季度目标进度30%—60%(不含本数)的,削减工作经费8000元;完成季度目标进度60%—100%(不含本数)的,削减工作经费4000元。

3.对超额完成季度目标进度任务的单位,根据行业培育难易程度予以追加工作经费:对规模以上工业或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超额完成季度目标进度30%(不含本数)以内的,追加工作经费3000元;超额完成季度目标进度30%—60%(不含本数)的,追加工作经费5000元;超额完成季度目标进度60%—90%(不含本数)的,追加工作经费1万元;超额完成季度目标进度90%以上,追加工作经费1.5万元;新建项目提前入库的,追加工作经费2万元。对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超额完成季度目标进度30%(不含本数)的,追加工作经费2000元;超额完成季度目标进度30%—60%(不含本数)的,追加工作经费5000元;超额完成季度目标进度60%—90%(不含本数)的,追加工作经费8000元;超额完成季度目标进度90%以上,追加工作经费1万元;新设企业提前入库的,追加工作经费1.5万元。

4.季度完成目标进度但年终未完成入库目标任务的单位,在第四季度考核中一次性削减各季度应削减和已追加的工作经费;季度未完成目标进度或未按时限要求入库但年终完成入库目标任务的单位,一次性追加已削减的工作经费;对有多个企业培育任务的单位,按企业予以分别考核。

5.对没有承担培育任务但主动培育入库的单位,根据行业培育难易程度予以追加工作经费:每培育1户规模以上工业或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追加工作经费2万元;每培育1户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追加工作经费1万元。
  六、考核结果认定

每季度考核结束后,县工信商务局会同县统计局、税务局将考核结果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予以追加或削减相hbs04红宝石线路部门单位工作经费。成功培育申报的企业纳入统计工作后,不足一年hbs04红宝石线路停的,视情况削减包抓单位当年或次年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追加经费的50%。 

七、 附则

1.本考核细则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包抓责任单位可及时提交书面说明,经县政府审定后酌情调整考核结果。